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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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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門居民或法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在臺灣地區得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 一、於臺灣地區首次發行,或於臺灣地區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臺灣地區發行者。但以香港或澳門對臺灣地區人民或法人之著作,在相同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依條約、協定、協議或香港、澳門之法令慣例,臺灣地區人民或法人之著作得在香港或澳門享有著作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6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或法人的著作在臺灣地區具有著作權的情形包括:一、在臺灣地區首次發行,或在臺灣地區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臺灣地區發行;二、依據條約、協定、協議或香港、澳門的法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或法人的著作在香港或澳門享有著作權。這表示香港或澳門的著作在臺灣地區也可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並且這些情形必須經過查證屬實。

立法沿革 1

(0860318 制定)

香港或澳門居民或法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在臺灣地區得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   一、於臺灣地區首次發行,或於臺灣地區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臺灣地區發行者。但以香港或澳門對臺灣地區人民或法人之著作,在相同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依條約、協定、協議或香港、澳門之法令或慣例,臺灣地區人民或法人之著作得在香港或澳門享有著作權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係規定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人民或法人享有著作權之條件。內容含有互惠精神,且具體之規定則係配合著作權第四條之規定。   二、由於港澳之著作權於「九七」、「九九」後以何種地位在臺灣地區享有該等權利,宜有明文,以為遵循,故設本條之規定。

  • 法人名詞
  • 著作權法法規
  • 著作權名詞
  • 經查名詞
  • 法令名詞
  • 慣例名詞
(0860318 制定)

一、本條例係規定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人民或法人享有著作權之條件。內容含有互惠精神,且具體之規定則係配合著作權第四條之規定。   二、由於港澳之著作權於「九七」、「九九」後以何種地位在臺灣地區享有該等權利,宜有明文,以為遵循,故設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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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6 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或法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在臺灣地區得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 一、於臺灣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