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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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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使香港或澳門居民法進入臺灣地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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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60318 制定)

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犯第二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為防止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對使該等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設刑罰規定,藉以防杜。   二、第二項對意圖營利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予以加重刑罰。   三、第一、二項之未遂犯亦處罰,以期周延。

(0950505 修正)

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因刑法已刪除常業犯之規定,爰配合刪除原條文第四項常業犯之規定。

  • 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意圖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860318 制定)

一、為防止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對使該等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設刑罰規定,藉以防杜。   二、第二項對意圖營利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予以加重刑罰。   三、第一、二項之未遂犯亦處罰,以期周延。

(0950505 修正)

因刑法已刪除常業犯之規定,爰配合刪除原條文第四項常業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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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7 條規定:「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