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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使香港或澳門居民法進入臺灣地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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