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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限制或禁止進出臺灣地區之命令者,其未經申報之幣券由海關沒入
  2.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限制或禁止在臺灣地區買賣、兌換或其他交易行為之命令者,其幣券及價金沒入之。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或機構違反者,並得由中央銀行按其情節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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