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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限制或禁止進出臺灣地區之命令者,其未經申報之幣券由海關沒入。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限制或禁止在臺灣地區買賣、兌換或其他交易行為之命令者,其幣券及價金沒入之。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或機構違反者,並得由中央銀行按其情節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立法理由為加強相關行政管理之有效性,對於違反對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幣券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本條設行政罰處罰之。
為加強相關行政管理之有效性,對於違反對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幣券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本條設行政罰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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