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停止設立行為;逾期不停止者,得連續處罰。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停止設立行為;逾期不停止者,得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為加強相關行政管理之有效性,對於違反第三十二條,未經許可在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之金融機構施以行政罰。
為加強相關行政管理之有效性,對於違反第三十二條,未經許可在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之金融機構施以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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