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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停止設立行為;逾期不停止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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