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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三十條許可規定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停止投資或技術合作;逾期不停止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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