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三十條許可規定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停止投資或技術合作;逾期不停止者,得連續處罰。
抱歉,我不知道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50條的內容,無法回答你的問題。
違反第三十條許可規定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停止投資或技術合作;逾期不停止者,得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為加強行政管理之有效性,並防止對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以港澳投資為迴避相關管制之方法,爰於本條設行政罰規定,惟考量執行之可行性及必要性,本條處罰之對象以違反許可規定者為限。
為加強行政管理之有效性,並防止對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以港澳投資為迴避相關管制之方法,爰於本條設行政罰規定,惟考量執行之可行性及必要性,本條處罰之對象以違反許可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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