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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香港或澳門居民,就入境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應經許可事項,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許可者,本條例施行後,除該許可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發生變更或其他依法應撤銷者外,許可機關不得撤銷其許可或變更許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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