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或澳門居民,就入境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應經許可事項,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許可者,本條例施行後,除該許可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發生變更或其他依法應撤銷者外,許可機關不得撤銷其許可或變更許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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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門居民,就入境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應經許可事項,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許可者,本條例施行後,除該許可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發生變更或其他依法應撤銷者外,許可機關不得撤銷其許可或變更許可內容。
立法理由本條係規定過渡之情形。就入境及其他應經許可之事項,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許可者,亦宜予以規範,但不宜一律予以否定。爰於本條例設置撤銷許可或變更內容之要件。
本條係規定過渡之情形。就入境及其他應經許可之事項,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許可者,亦宜予以規範,但不宜一律予以否定。爰於本條例設置撤銷許可或變更內容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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