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機關及第六條所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依本條例規定受理申請許可、核發證照時,得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各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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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機關及第六條所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依本條例規定受理申請許可、核發證照時,得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各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行政機關或受託之民間團體受理交流事務時,得收取規費。
明定行政機關或受託之民間團體受理交流事務時,得收取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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