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信、通航或通商前,得視香港或澳門為第三地。
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57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信、通航或通商前,得視香港或澳門為第三地。依據最高法院93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作為參考,可排除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香港、澳門之適用。香港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乃一獨立之關稅領域,且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第3項規定了進口和出口物品的相關法令辦理方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信、通航或通商前,得視香港或澳門為第三地。
立法理由由於本條例原則上係對香港及澳門地區採直接往來之政策,故賦予此二地區相對於大陸地區為第三地之地位,使香港地區及澳門地區在兩岸關係中得維持其中介功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由於本條例原則上係對香港及澳門地區採直接往來之政策,故賦予此二地區相對於大陸地區為第三地之地位,使香港地區及澳門地區在兩岸關係中得維持其中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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