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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得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並派駐代表,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之交流事務。 前項機構之人員,須為香港或澳門居民。
立法理由一、依對等原則,港澳政府得在臺灣設立辦事機構或委託中介機構,處理雙方交流事務。 二、為避免中共官員藉港澳駐臺辦事人員名義大量進入臺灣,爰規定派駐臺灣者,必須為香港或澳門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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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對等原則,港澳政府得在臺灣設立辦事機構或委託中介機構,處理雙方交流事務。 二、為避免中共官員藉港澳駐臺辦事人員名義大量進入臺灣,爰規定派駐臺灣者,必須為香港或澳門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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