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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香港或澳門製作之文書,行政院得授權第六條所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驗證。
  2. 前項文書之實質內容有爭議時,由有關機關或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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