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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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整體大陸事務之政策研究、評估及規劃。 二、中國大陸情勢、對臺政策與兩岸互動、協商之整體研析及規劃。 三、兩岸關係涉外事務之整體情勢研析及規劃。 四、各機關及地方政府推動大陸工作業務之整體協調、聯繫。 五、兩岸關係民意調查與相關資訊蒐整、規劃運用及服務。 六、國內外研究機構聯繫、交流及合作。 七、其他有關兩岸整體情勢研判及政策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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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