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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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兩岸法政事務之政策研析、規劃、審議及協調。 二、兩岸人民往來法規之研擬、審議及協調。 三、兩岸訂定協議相關法制之研究。 四、兩岸法政相關議題所涉協商事項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五、對授權處理兩岸事務之中介團體會務運作監督及其法制之審議。 六、兩岸社會交流、專業交流業務與法制之規劃、審議、協調及處理。 七、大陸地區法制研究。 八、兩岸司法、法務、醫藥食安、勞工、內政、天然災害及消費者保護等法政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兩岸法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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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