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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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應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與筆數,界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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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非公務機關應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與筆數,界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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