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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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定期評估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適當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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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定期評估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適當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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