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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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個人資料有加密之必要者,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 二、個人資料有備份之必要者,應對備份資料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 三、訂定各類設備或儲存媒體之使用規範,及報廢或轉作他用時,應採取防範資料洩漏之適當措施。
- 2.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及其他媒介物(以下簡稱儲存媒介物),採取下列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一、依儲存媒介物之特性及使用方式,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二、依所屬人員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訂定適當之管理規範。 三、針對存放儲存媒介物之環境,施以適當之進出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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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 8 條第一項,非公務機關在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採取適當的加密措施,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例如,可以使用加密軟體對個人資料進行加密,以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士存取。同時,對於需要進行備份的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應該對備份資料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例如存放在安全的地方,避免洩漏或損毀。 而根據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 8 條第二項,非公務機關應對存有個人資料的各種儲存媒介物採取設備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建置適當的保護設備或技術,訂定適當的管理規範,以及施以適當的進出管制措施。這些措施可以包括使用安全的儲存設備,設定存取權限,以及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同時,這些規定也需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來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和隱私被妥善保護。因此,非公務機關在實施資料安全管理措施時,需遵循各項法規,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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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