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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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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除前條要求外,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如附表 2):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機制。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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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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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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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 9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除前條要求外,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