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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榮民失蹤者,其所有財產,得由本會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選定本會為財產管理人。 前項財產管理,比照遺留財物之規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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