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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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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失蹤者,其所有財產,得由本會依非訟事件法
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聲請法院選定本會為財產管理人。 前項財產管理,比照遺留財物之規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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