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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榮民死亡後,所遺留財物經支付必要喪葬費外,尚有賸餘,其安置單位或其親友志願為其祭祀者,可酌留部分金額由安置單位成立祭祀基金保管委員會,於銀行設立專戶,以存本付息二年期以上之儲蓄存款,由祭祀人於春秋節日會同安置單位領取息金執行祭祀,事後並將購物單據送安置單位,於每年年終向本會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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