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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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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死亡後,所遺留財物經支付必要喪葬費外,尚有賸餘,其安置單位或其親友志願為其祭祀者,可酌留部分金額由安置單位成立祭祀基金保管委員會,於銀行設立專戶,以存本付息二年期以上之儲蓄存款,由祭祀人於春秋節日會同安置單位領取息金執行祭祀,事後並將購物單據送安置單位,於每年年終向本會結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第9條,榮民死亡後,其遺留財物經支付必要喪葬費後有賸餘,其安置單位或其親友志願為其祭祀者,可酌留部分金額成立祭祀基金保管委員會,並在銀行設立專戶儲蓄存款,以存本付息二年期以上。然而,此條規定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或案例,因此無從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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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榮民死亡後,所遺留財物經支付必要喪葬費外,尚有賸餘,其安置單位或其親友志願為其祭祀者,可酌留部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