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經本會輔導安置之榮民死亡後,其殮葬事宜,由遺族辦理,無遺族者由其親友辦理,必要時,可報請本會各地服務機構協助之,無親友者,由本會各地服務機構辦理之。 未經本會輔導安置之榮民死亡後,其遺留財物如在臺無繼承人、遺囑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而由其親友逕行處理者,由處理人負法律責任,如本會根據管區警察機關或所隸團管區司令部或其親友鄰居之通知,而予處理時,依第八條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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