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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經本會輔導安置之榮民死亡後,其殮葬事宜,由遺族辦理,無遺族者由其親友辦理,必要時,可報請本會各地服務機構協助之,無親友者,由本會各地服務機構辦理之。 未經本會輔導安置之榮民死亡後,其遺留財物如在臺無繼承人遺囑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而由其親友逕行處理者,由處理人負法律責任,如本會根據管區警察機關或所隸團管區司令部或其親友鄰居之通知,而予處理時,依第八條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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