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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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於保管之遺留財物應於光復大陸後,在各該死亡榮民之原籍或遺產繼承人或遺囑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住所所在地定期公告,通知有關當事人憑保具領。 前項遺留財物經定期公告期滿無人具領時,由本會依法定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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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第13條,本會應對保管的遺留財物在光復大陸後,在死亡榮民的原籍或遺產繼承人、遺囑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住所所在地定期公告通知有關當事人憑保具領。若遺留財物經定期公告期滿無人具領,本會則應依法定程序處理。這項規定是確保遺留財物有合法的處理程序,並避免可能的爭議。例如,如果有人對遺留財物提出主張,但未依規定在定期公告期滿時前來具領,則本會有權依法定程序處理這些遺留財物。
- 遺產繼承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遺贈名詞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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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