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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對於保管之遺留財物應於光復大陸後,在各該死亡榮民之原籍或遺產繼承人遺囑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住所所在地定期公告,通知有關當事人憑保具領。 前項遺留財物經定期公告期滿無人具領時,由本會依法定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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