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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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由本會保管之榮民遺留財物,一律不得動支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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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凡由輔導會保管之榮民遺留財物,一律不得動支或挪用。這是為了保障榮民遺留財物不受侵害,確保其正確、合法的處理和利用。例如,如果榮民遺留了土地或房屋等財產,輔導會在處理和管理時,必須嚴格遵守這項規定,不能隨意動用或挪用財物,以確保榮民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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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