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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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所處理之死亡及遺留財物,以屬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所列經本會輔導安置之單身榮民及其遺留之財物為限,有遺族之榮民,由其遺族自行辦理,必要時由安置單位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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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這項法規所處理的死亡和遺留財物,僅限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所列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機構輔導安置的單身榮民及其遺留財物。其中的範例可以從相關案例中找到,例如根據法務部統一裁判查詢系統 105 年度台裁 3006,即可找到相關案例的適用。
- 第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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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