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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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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死亡時,應由安置單位酌情設奠祭弔,為其註銷戶籍,並檢附加蓋『已於×年×月×日註銷戶籍』戳記與承辦人印章之死亡診斷書 (格式如附 件一) 、死亡通知書 (格式如附件二) 、遺物清冊 (格式如附件三) 層報或轉報本會除名,如因遺留財物繁瑣,清理費時,可先報除名,後報遺物處理。 前項所稱死亡診斷書,由治療醫院 (所) 填發,但意外死亡者 (自殺、他殺、撞車死亡、落水溺斃等) 應報請該管法院檢察處勘驗,發給相驗屍體死亡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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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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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銷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勘驗名詞
  • 相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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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榮民死亡時,應由安置單位酌情設奠祭弔,為其註銷戶籍,並檢附加蓋『已於×年×月×日註銷戶籍』戳記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