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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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死亡時,應由安置單位酌情設奠祭弔,為其註銷戶籍,並檢附加蓋『已於×年×月×日註銷戶籍』戳記與承辦人印章之死亡診斷書 (格式如附 件一) 、死亡通知書 (格式如附件二) 、遺物清冊 (格式如附件三) 層報或轉報本會除名,如因遺留財物繁瑣,清理費時,可先報除名,後報遺物處理。 前項所稱死亡診斷書,由治療醫院 (所) 填發,但意外死亡者 (自殺、他殺、撞車死亡、落水溺斃等) 應報請該管法院檢察處勘驗,發給相驗屍體死亡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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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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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勘驗名詞
- 相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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