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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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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榮民經查有遺族可取得聯繫者,以死亡通知單通知其遺族辦理喪葬及善後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當死亡榮民有遺族可取得聯繫時,應以死亡通知單通知其遺族辦理喪葬及善後事宜。根據該法規的規定,應確認是否有遺族可取得聯繫,並透過發送死亡通知單通知遺族相關事宜。 參考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法第4條、「軍法」退輔會相關法規修正案 - 行政院新聞辦公室。根據最新的退蔽會相關法規修正案,該條規定了對於死亡榮民遺族的通知程序。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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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死亡榮民經查有遺族可取得聯繫者,以死亡通知單通知其遺族辦理喪葬及善後事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