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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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榮民參加公保、榮保、人壽保險或其他保險者,應檢附死亡診斷書或相驗屍體死亡證明書及戶籍 (除戶) 謄本送其安置單位及保險機構,請發撫卹及死亡給付或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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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死亡榮民參加公保、榮保、人壽保險或其他保險者,應檢附死亡診斷書或相驗屍體死亡證明書及戶籍 (除戶) 謄本送其安置單位及保險機構,請發撫卹及死亡給付或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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