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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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榮民之遺體,應依規定裝殮,除安置單位及遺產能解決墓地問題者外一律火葬。 前項埋 (火) 葬許可證之申請,依有關法令之規定,其係火葬者,應將骨灰裝骨灰罐,刻明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及死亡日期,送入附近之軍人公墓納骨室 (或單位自行設立之納骨室) 存放;土葬者,應建立墓碑刊明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及死亡日期,並由安置單位作成紀錄層報或轉報本會登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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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