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榮民死亡後,其遺留財物由其安置單位負責清理,並通知死亡人生前所報在臺遺產繼承人或遺囑指定繼承人憑保具領,安置單位並應將其遺產繼承人或遺囑指定繼承人姓名、年齡、職業、身分證字號、住址等,與死亡者之關係,以及具領財物品名、數量等,詳細列冊連同領據逕送本會核備,同時並陳報其上級機關備查。 依前項規定具領遺留財物者,應檢具有關證明,以供安置單位查實認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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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死亡後,其遺留財物由其安置單位負責清理,並通知死亡人生前所報在臺遺產繼承人或遺囑指定繼承人憑保具領,安置單位並應將其遺產繼承人或遺囑指定繼承人姓名、年齡、職業、身分證字號、住址等,與死亡者之關係,以及具領財物品名、數量等,詳細列冊連同領據逕送本會核備,同時並陳報其上級機關備查。 依前項規定具領遺留財物者,應檢具有關證明,以供安置單位查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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