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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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死亡後,其遺留財物由其安置單位負責清理,並通知死亡人生前所報在臺遺產繼承人或遺囑指定繼承人憑保具領,安置單位並應將其遺產繼承人或遺囑指定繼承人姓名、年齡、職業、身分證字號、住址等,與死亡者之關係,以及具領財物品名、數量等,詳細列冊連同領據逕送本會核備,同時並陳報其上級機關備查。 依前項規定具領遺留財物者,應檢具有關證明,以供安置單位查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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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第7條,榮民死亡後,其遺留財物由其安置單位負責清理,並通知死亡人生前所報在臺遺產繼承人或遺囑指定繼承人憑保具領。安置單位應詳細列冊遺產繼承人或遺囑指定繼承人的相關資料及具領的財物品名、數量等,逕送本會核備,同時並陳報其上級機關備查。具領遺留財物者應檢具有關證明,以供安置單位查實認定。 以上資料來自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根據這些法規的要求,安置單位需清理榮民的遺留財物,並向相關單位報告遺產繼承人或遺囑指定繼承人的詳細資料,以及具領的財物品名、數量等。具領遺留財物者也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以供安置單位查核。
- 遺產繼承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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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