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如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依前條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主管機關應檢附專案許可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根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19條的規定,如果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後,符合第77條的情況,主管機關就應檢附據實申報的入境許可證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而根據前條專案許可免予申報的情況,主管機關則應檢附專案許可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影本,同樣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某項專業活動,並經過許可後,如果符合相關規定需要申報,主管機關就應根據第19條的規定,將相關檢附文件函送法院或檢察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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