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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香港或澳門居民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延期停留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備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 三、回程機(船)票。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 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於香港或澳門居民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延期停留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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