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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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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香港或澳門居民因特殊事故附有證明文件,急須進入臺灣地區,應備具第七條文件,向第八條規定單位申請,由受理單位查後,逕發給入境證明書。
  2. 2.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入境證明書進入臺灣地區,應於入境時向移民署補辦入出境手續後,再行查驗入境。
  3. 3.香港或澳門居民隨航空器或船舶過境臺灣地區,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隨原航空器、船舶離境,或因其他正當理由有入境必要者,得由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向移民署申請發給許可先行入境通知單,持憑入境,並補辦入出境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有特定的程序和要求。根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如果香港或澳門居民因特殊事故急須進入台灣地區,應該向相應單位申請入境證明書,並在入境時補辦入出境手續。此外,如果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無法隨原航空器、船舶離境,則可以由相關公司代為申請入境通知單,並在入境後補辦入出境手續。 舉例來說,根據所提到的判決書及法律規定中的相關案例,可以了解到來台定居、探病、奔喪、從事專業活動、從事商務活動、從事觀光活動等項目所需的文件和程序,這些都是與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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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4 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因特殊事故附有證明文件,急須進入臺灣地區,應備具第七條文件,向第八條規定單位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