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向下列單位申請: 一、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並核轉移民署辦理。但第二次以後申請者,得由移民署派駐之人員核發或逕向移民署申請。 二、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並由移民署派駐之人員審查後,核轉移民署辦理。
根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8 條,若是在香港或澳門的居民要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進行申請,並核轉移民署辦理。第二次以後的申請者,可以由移民署派駐的人員核發或直接向移民署申請。而在海外地區的居民,則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並由移民署派駐的人員審查後,再由移民署辦理。 舉例:依據「民法 第 982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向移民署辦理,這與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8 條的規定相符。 參考資料:《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及相關官方發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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