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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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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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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或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保證,並由
保證人
出
具保
證書。但符合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
規定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
准來臺就學或第十六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
第一項保證書,應由保證人親自簽名,並由移民署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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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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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入出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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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居留 §1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定居 §2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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