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8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需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或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保證,並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如果符合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或第十六款規定者,就不在此限。前項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第一項保證書,應由保證人親自簽名,並由移民署查核。 範例:根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8條第一項許可居留的規定,如果有正當職業的公民願意作保證人,並且提供保證書,香港或澳門居民就可以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此外,如果是來臺灣就學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也可以被允許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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