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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保證人之責任如下: 一、保證被保證人確係本人,無虛偽不實情事。 二、負責被保證人居留期間之生活。 三、被保證人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應協助有關機關將被保證人強制出境。
  2. 被保證人在辦妥居留手續後,其保證人因故無法負保證責任時,被保證人應於一個月內更換保證人。
  3. 保證人未能履行第一項所定之保證責任或為不實保證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三年至五年內不予受理其擔任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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