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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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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向下列單位申請並驗證香港、澳門或海外地區製作之文書: 一、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並轉移民署辦理。第二次以後申請者,得由移民署派駐之人員核發或逕向移民署申請。 二、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並由移民署派駐之人員審理後,核轉移民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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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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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20 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向下列單位申請並驗證香港、澳門或海外地區製作之文書: 一、在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