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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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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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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章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符合
第十六條
規定條件者,得備
第十七條第一項
文件,逕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居留期間符合其他居留事由者,得備下列文件,逕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事由;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亦同: 一、居留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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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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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入出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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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居留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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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定居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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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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