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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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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之有效期間,自發之翌日起為六個月,在有效期間內未入境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填具延期申請書,檢附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申請延期,自原證有效期間屆滿之翌日起,比照原核准效期,以延期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24 條,在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的有效期間內未入境者,可以向移民署申請延期,但延期次數限制為一次。這表示入境證和居留證副本的有效期間為六個月,可以在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一次。 參考資料: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後,若逾停留期限,治安機關可直接強制出境。根據上述條例,若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的入境證及居留證副本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其申請次數僅限一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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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24 條規定:「前條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之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為六個月,在有效期間內未入境者,得於有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