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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之有效期間,自發之翌日起為六個月,在有效期間內未入境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填具延期申請書,檢附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申請延期,自原證有效期間屆滿之翌日起,比照原核准效期,以延期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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