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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十條規定程序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由移民署發給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送轉單位轉發申請人。
  2. 前項申請人應自入境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憑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
  3. 第二十一條規定程序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由移民署發給申請人臺灣地區居留證。
  4. 依第一項或前項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得向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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