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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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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十條規定程序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由移民署發給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送轉單位轉發申請人。
  2. 2.前項申請人應自入境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憑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
  3. 3.第二十一條規定程序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由移民署發給申請人臺灣地區居留證。
  4. 4.依第一項或前項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得向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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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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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23 條規定:「依第二十條規定程序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由移民署發給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送核轉單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