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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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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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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第二十條
規定程序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由移民署發給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送
核
轉單位轉發申請人。
前項申請人應自入境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憑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
依
第二十一條
規定程序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由移民署發給申請人臺灣地區居留證。
依第一項或前項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得向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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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入出境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居留 §1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定居 §2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5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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