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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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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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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
送達
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正。
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
駁回
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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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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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入出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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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居留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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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定居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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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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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stfighter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補正資料: 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自通知補正之日起逾2個月仍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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