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5 條, 1.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正。 2. 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根據法條內容,對於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三個月內進行補正,若未能在期限內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則將被駁回申請。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申請人提供完整、準確的資料以符合相關法規。假設一位香港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居留,但其申請資料不完整,移民署在書面通知後提供了三個月的時間供申請人補正,但申請人未能在期限內完成補正,則根據此法條,該申請將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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