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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申請人身分不符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不予受理;已受理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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