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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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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申請人身分不符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不予受理;已受理者,駁回其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6 條,如果申請人身分不符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請將不予受理;已受理者,將駁回其申請。範例一:如果申請人未提供符合規定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將不予受理。範例二:如果申請人在已受理後被發現身分不符合相關規定,申請將被駁回。參考法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6 條 (最新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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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6 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申請人身分不符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