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申請人身分不符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不予受理;已受理者,駁回其申請。
根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6 條,如果申請人身分不符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請將不予受理;已受理者,將駁回其申請。範例一:如果申請人未提供符合規定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將不予受理。範例二:如果申請人在已受理後被發現身分不符合相關規定,申請將被駁回。參考法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6 條 (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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