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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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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強制出境,應遵行下列規定事項: 一、解送被強制出境者至最近之機場,搭乘航空器出境為原則;必要時,得准許搭乘船舶出境。 二、治安機關執行強制出境時,應派員戒護;必要時得申請支援警力。 三、遇有抗拒行為或脫逃之虞,得施以強制力或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程度。 前項被強制出境者,已備妥證照及機 (船) 票者,治安機關得准其搭機 (船) 出境,但應派員隨行至機場 (港口) ,監視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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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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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執行強制出境,應遵行下列規定事項: 一、解送被強制出境者至最近之機場,搭乘航空器出境為原則;必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