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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條及第三條強制驅離出境或責由原搭乘航空器、船舶之機 (船) 長或由其所屬代理人安排機 (船) 遣送離境者,不適用前三條規定。但依第五條第一款收容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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