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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行強制出境,應製作名冊,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香港或澳門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在香港或澳門之住址。 二、查獲時間、地點及查獲之治安機關 (單位) 。 三、強制出境之依據。 四、出境費用執付情形。 五、搭乘之班機 (船) 、日期及時間。 前項名冊應製作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通知境管局。 境管局應依前項通知之名冊製發出境通知單送出境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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