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強制出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予收容: 一、因天災或船、機故障,不能依規定強制出境者。 二、得逕行強制出境之香港或澳門居民,無香港或澳門或第三國家旅行證件者。 三、其他因故不能立即強制出境,須暫予收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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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出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予收容: 一、因天災或船、機故障,不能依規定強制出境者。 二、得逕行強制出境之香港或澳門居民,無香港或澳門或第三國家旅行證件者。 三、其他因故不能立即強制出境,須暫予收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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