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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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出境,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治安機關查獲者,得請當地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二、各級警察機關查獲者,依規定逕行處理。 三、經香港或澳門居民收容處所暫時收容者,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境管局)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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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強制出境,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治安機關查獲者,得請當地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二、各級警察機關查獲者,依規定逕行處理。 三、經香港或澳門居民收容處所暫時收容者,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境管局)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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