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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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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收容人得會見親友。
  2. 2.前項親友,應備身分證明文件、聯絡方式及其他必要之資料,向收容處所申請會見受收容人,經准後辦理會見,並遵行下列事項: 一、於收容處所指定時間及地點辦理。 二、不得夾帶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危險物品。 三、交予受收容人之財物,應經檢查登記核准後始得轉交。 四、聽從戒護或管理人員指揮。 五、會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情形特殊經收容處所主管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有擾亂會見秩序之行為。 七、其他經收容處所規定應遵守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法規來看,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了受收容人得會見親友的情形以及會見時應遵行的事項。根據此法條的規定,受收容人得會見親友,但需遵守以下事項:應備身分證明文件、聯絡方式及其他必要之資料,向收容處所申請會見受收容人,經核准後辦理會見,並遵行一定的會見程序,包括會見時間限制、物品檢查等。此外,還需要遵守收容處所規定的其他事項。根據歷年案例,這條法規被逐漸完善,比如針對特殊情況的會見時間限制等方面做了一定的調整。 參考資料: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第 13 條官方法規 舉例:在某起大陸地區人民被收容的案例中,根據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收容處所核准了受收容人會見親友的申請,並在會見過程中嚴格按照法規規定的事項進行管理。

  • 收容名詞
  • 名詞
  • 違禁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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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受收容人得會見親友。前項親友,應備身分證明文件、聯絡方式及其他必要之資料,向收容處所申請會見受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