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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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法規來看,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了受收容人得會見親友的情形以及會見時應遵行的事項。根據此法條的規定,受收容人得會見親友,但需遵守以下事項:應備身分證明文件、聯絡方式及其他必要之資料,向收容處所申請會見受收容人,經核准後辦理會見,並遵行一定的會見程序,包括會見時間限制、物品檢查等。此外,還需要遵守收容處所規定的其他事項。根據歷年案例,這條法規被逐漸完善,比如針對特殊情況的會見時間限制等方面做了一定的調整。 參考資料: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第 13 條官方法規 舉例:在某起大陸地區人民被收容的案例中,根據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收容處所核准了受收容人會見親友的申請,並在會見過程中嚴格按照法規規定的事項進行管理。
- 收容名詞
- 核名詞
- 違禁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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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