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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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第 15 條"進行逐條釋義: 1. 受收容人病危時,收容處所應通知其親友或保證人。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這一條是指在受收容人病危的情況下,收容處所應當通知其親友或保證人,但是如果無法通知到相關人士,則不受此限制。這條條例保障了受收容人在病危時能夠得到通知并與親友聯繫。 範例:2019年《移民署收容設施管理要點修正草案》指出,收容設施應當建立受收容人病危時通知親友或保證人的管理辦法,以確保受收容人得到適當的護理和支持。 2. 受收容人死亡時,移民署應以書面通知其親友或保證人處理善後、領回遺物,並支付喪葬費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逕行處理其喪葬事宜: 一、受通知者於書面通知送達後一個月內,未辦理相關事宜。 二、無法通知或書面通知無法送達,且受收容人死亡逾一個月。 這一條是指在受收容人死亡時,移民署應當通知其親友或保證人處理善後、領回遺物,并支付喪葬費用。但如果通知後一個月內沒有相應處理事宜或者無法通知到相關人士,移民署則可以直接處理喪葬事宜。 範例:根據香港法例《收容條例(第 412 章)》,移民署應當對受收容人死亡的情況進行通知,并根據法例進行事後處理。
- 收容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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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