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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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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收容處所於受收容人入所時,應告知受收容人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有自殺、自殘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行為。 二、不得有喧嘩、爭吵、鬥毆、攻擊管理人員或脫逃之行為。 三、不得有飲酒或賭博之行為。 四、不得有藏匿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 五、不得有違抗管理命令或妨害收容秩序之行為。 六、不得有塗抹污染或其他破壞毀損公物之行為。 七、其他經收容處所規定應行遵守之行為。
  2. 2.前項應遵守事項,應公布於受收容人易見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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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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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容名詞
  • 違禁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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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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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收容處所於受收容人入所時,應告知受收容人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有自殺、自殘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