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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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臺停留期間,得依其許可目的性質參加無線廣播電台、無線電視電台、有線電視系統、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非戲劇節目表演或接受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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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申請人在臺停留期間,得依其許可目的性質參加無線廣播電台、無線電視電台、有線電視系統、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非戲劇節目表演或接受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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