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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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大眾傳採人士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其工作性質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 一、大陸地區出版、電影、廣播電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等事業之從業人員。 二、對於出版、電影或廣播電視有專業造詣之大陸地區人士。 三、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事業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之專業工作人員。 前項所稱參觀訪問包括與其工作性質相關之參觀、訪問、比賽、演講、領獎、頒獎或評審等活動。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為未滿十八歲、年逾六十歲或因健康理由須專人照料者,得同時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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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