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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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人員應依左列規定申請來臺: 一、參觀訪問案件,申請人在海外者,由我駐外館處受理申請後,將申請文件轉送主管機關辦理;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或相關團體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案件,由我駐外館處受理申請後,將申請文件轉送主管機關辦理;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得由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或相關團體代向主管機關申請。但因採訪特別需要者,得逕向主管機關申請。 三、申請案件應於預定來臺之日前一個月提出。但因採訪特別需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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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該法條的內容,也沒有能夠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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